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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琴巴雅尔与长沙喵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1827号
案件名称斯琴巴雅尔与长沙喵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斯琴巴雅尔;长沙喵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827号原告:斯琴巴雅尔,男,1974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喵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以北、东六线以东华润置地广场****1104(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王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琴巴雅尔与被告长沙喵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斯琴巴雅尔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喵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斯琴巴雅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琴巴雅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斯琴巴雅尔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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