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62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冬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维泰电子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街道南大路**。
经营者:黄伟钦,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维泰电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0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人民陪审员 林章秀人民陪审员 黄章钦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婕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