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510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楠轩小吃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张某某。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晓娟饰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严某某。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楠轩小吃店、上海市奉贤区晓娟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诉前调解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