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266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杭县广源水电物资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3MA2YJK9152。
经营者:陈裕华。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杭县广源水电物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黄娉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