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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平昌县驷马镇菜园香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9民初156号
案件名称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平昌县驷马镇菜园香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平昌县驷马镇菜园香餐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初156号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附号2—7号(观江阁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97149。

法定代表人:余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昌县驷马镇菜园香餐馆,经营场所:四川省平昌县驷马镇银杏街一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3MA666PBR5F。

经营者:魏疆红。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昌县驷马镇菜园香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昌县驷马镇菜园香餐馆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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