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柯西贝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软件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谭晓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iv>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仓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小区********号>法定代表人:赵紫文,总经理。
上诉人长沙柯西贝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米厂、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仓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长沙柯西贝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长沙柯西贝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柯西贝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长沙柯西贝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