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6知民初17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负责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
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周黑鸭鸭脖农机十字店,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经营者:范丽梅,该店经营者。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周黑鸭鸭脖农机十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