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7191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女,1967年4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受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