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初190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昌县姐弟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平昌县同州办事处西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3MA66XWE42P。
经营者:丁小琼。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昌县姐弟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昌县姐弟副食店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