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233号原告:赵翌,男,汉族,1986年4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津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八里坊**78-1-1003。
法定代表人:张洋洋。
原告赵翌与被告天津津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赵翌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翌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姚泓冰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臧文斌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