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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天津市蓟州区东连升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民初93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天津市蓟州区东连升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天津市蓟州区东连升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津01民初93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JUNGWOONHO),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东连升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蓟州区人民西路。

经营者:李小光,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天津市蓟州区东连升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市蓟州区东连升化妆品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致力于天然绿色护肤的韩国化妆品品牌企业,自2009年创建“NATUREREPUBLIC”品牌,2013年正式登陆中国市场,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余种产品。

原告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3年5月7日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5月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包括润肤液、美容面膜、化妆品、滋养霜等。

经过原告大量宣传投入,“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于2014年荣获《韩国日报》大韩民国美丽产业大奖,2016年荣获AsiaBeautyAwards年度热销产品,并于2015—2017年连续三年荣获天猫金妆奖单品类大奖。

原告的“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巨大,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随着“NATUREREPUBLIC”品牌知名度提升,市场上充斥大量假冒侵权产品,严重影响原告的品牌形象和经济利益。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店铺中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商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天津市蓟州区东连升化妆品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的注册人为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

化妆洗液;

润肤液;

美容面膜、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等。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2013年8月19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株式会社纳益基尔。

2013年11月4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2020年6月22日,天津市和信公证处依申请到位于天津市蓟州区××街一家标识为“东升化妆品”的商店(商店入口处“津门战役防疫码”显示东连升)进行公证取证,购买标识有“NATUREREPUBLIC”字样的商品一件,并对该商品及获得的购物袋进行了封存,对上述地点、购买商品过程以及封存情况进行拍照。

天津市和信公证处为此出具(2020)津和信证经字第3189号公证书,后附上述照片打印页及支付结果截屏。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实物后得一盒芦荟胶及一个显示东升化妆品的购物袋。

芦荟胶圆盒的盒面印有“NATUREREPUBLIC”字样,底部印有产品到期时间和条形码;芦荟胶圆盒侧面附有纸质标签,标签上列明商品的具体信息:商品名(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成分、净含量、生产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等。

将公证封存的芦荟胶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正品芦荟胶比对,正品芦荟胶的瓶盖右下角圆形图案标签里有个芦荟花形状的图案,叶状图案里有锯齿状,其中一片叶子有钩形线段,该图案系防伪标识,而公证封存的芦荟胶瓶盖虽印有类似的图案,但叶状图案里没有锯齿状,同样位置的叶子没有钩形线段。

2007年6月20日被告注册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化妆品、理发工具、日用百货批发、零售。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主张为维权在本案中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但仅提供证据证实其支出了公证费8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系涉外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故本案应适用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合法取得了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润肤液、粉底、防晒霜、滋养霜、化妆品等,因此,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润肤液、粉底、防晒霜、滋养霜、化妆品类商品中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NATUREREPUBLIC”与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在同种商品的瓶贴中使用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天津市蓟州区东连升化妆品店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天津市蓟州区东连升化妆品店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天津市蓟州区东连升化妆品店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天津市蓟州区东连升化妆品店侵权行为的情节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

综上所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天津市蓟州区东连升化妆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市蓟州区东连升化妆品店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300元,由天津市蓟州区东连升化妆品店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蓟州区东连升化妆品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国忠审 判 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孙玉海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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