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民初2186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X。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荣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银泰城齐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9U。
法定代表人:周同玲。
被告:安徽香格利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双龙村合安路东侧**101一社会信用代码×××70P。
法定代表人:黄爱珍。
被告:安徽省临泉县金黄山商贸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经济开发区前进东路瑶海家俱城南门。
负责人:程记冰。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荣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香格利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临泉县金黄山商贸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艳阳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李方曼书记员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