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5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江区富侨印象浴足坊,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净居寺路********。
经营者:周永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街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上诉人锦江区富侨印象浴足坊因与被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1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锦江区富侨印象浴足坊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未交,也未提交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锦江区富侨印象浴足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