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316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博佳日用品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03K875D。
经营者:黄想永,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0************119。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博佳日用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