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77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
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PHEADQUAR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WONGMUNKIT(HUANGWENJIE),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道宝,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法定代表人:王珂,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道宝、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道宝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