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549号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和社区创业工业园龙通路******。
法定代表人:杜鹏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思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一路德明发五金配送中心****法定代表人:何冬先。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思诺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73067××××.6,名称:多功能汽车出风口支架底座AV2S),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