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1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莒县万良日用品商店,经营场所地山东省莒县城阳南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JDPC05H。
经营者:张安良,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3********。
本院在执行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莒县万良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莒县万良日用品商店于2020年9月25日将执行款7155元交付至我院账户,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710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莒县万良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