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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冀州市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1知民初14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冀州市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冀州市华联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14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州市华联超市。

住所地。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迎宾大街**iv> 经营者:周庆栖,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永嘉县,现住冀州区迎宾大街**。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冀州市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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