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472号原告:万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在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3333号塘朗城A座35楼设有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辉三镇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振中路84号爱华科研楼2层2B室。
法定代表人:陈镇喜。
被告:陈镇喜,男,1995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原告万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辉三镇数码有限公司、被告陈镇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930062263.9、名称:耳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