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470号原告:方贵雄,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木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数星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民二路鸿隆107A916。
法定代表人:赵留营。
原告方贵雄与被告深圳市数星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479838.9、名称:自拍杆(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
据此,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贵雄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贵雄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