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343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3号4层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彩特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上芬西路12号龙屋商业大厦1122。
法定代表人:封莹莹。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彩特礼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313614.5、车载后视镜手机支架(JHD-9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