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320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6层615室。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
被告:深圳市伦丁玛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珠社区京南路20号龙珠花园A区龙珠商城656。
法定代表人:林强。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伦丁玛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568739.1、名称为手机支架(家居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