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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埃尔法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樱顺卫厨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11213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埃尔法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樱顺卫厨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埃尔法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樱顺卫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121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埃尔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和泰村第15小区厂房第一栋)。

法定代表人:许某1。

被告:中山市樱顺卫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二。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埃尔法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樱顺卫厨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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