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773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广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阳,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后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嶔操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汪景洪书 记 员 汪景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