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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张建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77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张建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张建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773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广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阳,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后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嶔操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汪景洪书 记 员 汪景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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