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35811号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台角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776073575。
法定代表人:黄秀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上海森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田区华强电子世界荣辉电子经营部,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强北路**东方时代广场A2212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X1908091XA。
经营者:巫松涛。
被告:深圳市佰迪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广场**9I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LU55L。
法定代表人:张福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田区华强电子世界荣辉电子经营部、深圳市佰迪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各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0元(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