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777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亿动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村西园一街**。
经营者:黄明。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法定代表人:王珂,董事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义乌市亿动电子商务商行、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