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35939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平。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