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623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南街家兴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院**楼**1-01。
经营者:沈国锋。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南街家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