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18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钢萍,女,l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钢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郑钢萍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