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51民初66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玉旋,女,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勤,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城,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欢,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公司)与被告黄玉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箭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陈梦友,被告黄玉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勤、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箭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玉璇、寻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箭牌公司第l354310、12862498、128625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销毁库存商品。
2.判令黄玉璇、寻梦公司赔偿箭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万元。
3.判令黄玉璇、寻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箭牌公司曾用名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8日更为现名称,是国内具有实力与影响力的综合性卫浴产品企业,是中国规模较大的建筑卫生陶瓷制造与销售企业之一,旗下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7年1月6日,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将其第l354310、12862498、12862513号注册商标转让给箭牌公司。
其中,第l354310号注册商标ARROW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包括坐便器、抽水马桶、便桶,有效期至2030年1月13日;
第12862498号注册商标ARROW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包括坐便器、抽水马桶,有效期至2025年1月20日。
第12862513号注册的商品类别包括坐便器、抽水马桶,有效期至2025年1月20日。
箭牌公司发现黄玉璇未经箭牌公司许可,在拼多多网站上销售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马桶商品。
箭牌公司为保全证据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相关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淘宝网购买到上述侵权产品并收取货物。
箭牌公司认为,黄玉璇未经箭牌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侵犯箭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对箭牌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经过寻梦公司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披露,涉案店铺由黄玉璇以其身份信息注册及经营。
而寻梦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管理者,对平台开设店铺所销售的产品具有监督管理义务,但寻梦公司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应当与黄玉璇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请求法院支持箭牌公司的诉讼请求。
黄玉旋辩称,黄玉璇在拼多多开的网店2020年2月4日就已经被网站后台封锁、下架,没有再继续经营。
黄玉璇所使用的“ARROW”标识,其中的“R”上面是开口的,而箭牌公司的商标标识“R”是封口,两者明显不同。
其中黄玉璇的标识是贴在上面,而箭牌公司的标识是贴在前面,且整个产品只有一个标识,即使存在侵权,危害性也相当小。
整体上黄玉璇销售带有该标识的商品只有几只,网店中绝大部分销售的是“壹帆诺卫浴”的产品。
而且大部分是刷单,即使存在侵权,对箭牌公司的影响不大,黄玉璇所销售的商品每台的价格只有428元,该款项还包括运费和上楼费用以及安装费用,总计222元,实际销售所得的款项只有206元,该款没有扣除马桶的生产成本,在整个销售过程中黄玉璇是没有获利的。
而箭牌公司请求黄玉璇赔偿100万元明显过高,与事实不符,也缺乏依据。
因此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箭牌公司诉讼请求。
寻梦公司辩称,(一)寻梦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网站、拼多多APP及拼多多微信商城(以下简称“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系第三方入驻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拼多多平台上的商品均由第三方入驻商家向消费者直接销售。
寻梦公司作为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商家入驻拼多多平台,须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该协议第2条及第7条等明确约定,寻梦公司仅负责拼多多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
商家通过拼多多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售前售后服务;
商家保证其销售的商品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寻梦公司无任何过错。
寻梦公司在商家入驻时要求该个人或企业提供其个人身份信息、企业证照信息、相关资质证明文件,通过平台审核后方可开店经营。
拼多多平台有数十万入驻商家,过亿在线商品和服务信息,且平台商品数据实时发生变化,寻梦公司客观上无能力事先做到全面、实质性的审查。
为便于权利人维权,寻梦公司在拼多多官网上公开《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指引》,收到权利人有效投诉后会立即对被投诉商品采取下架、断开网页链接等有效处理措施。
在本案中,寻梦公司在箭牌公司起诉前,并不知晓权利人的权利状况和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在收到箭牌公司的起诉材料后,已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因此,寻梦公司已经尽到事前资质审查义务、事后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推定寻梦公司明知或应知被诉侵权事实的存在,更不存在致使侵权行为持续存在的事实。
(三)箭牌公司诉称侵权事实已不存在,不存在扩大损失的事实。
寻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立即核实了涉案商品信息。
案涉商品在本案起诉前平台主动下架案涉商品,并在2020年8月23日删除、屏蔽了被诉侵权商品链接,箭牌公司诉称的侵权事实已不存在。
箭牌公司要求寻梦公司删除涉案商品信息、停止销售涉案商品的诉请无事实基础。
综上,箭牌公司要求寻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箭牌公司主张的损失金额明显过高,寻梦公司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无须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箭牌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
箭牌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第1354310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证据2、第1354310号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
证据3、第1354310号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1份;
证据4、第1354310号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
证据5、第12862498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证据6、第12862498号商标转让复印件1份;
证据7、第12862498号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
证据8、第12862513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证据9、第12862513号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1份;
证据10、第12862513号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
证据11、箭牌公司名称变更的公示信息复印件1份;
证据1至11拟证明箭牌公司拥有第1354310号、第12862498号、第12862513号商标专用权。
证据12,(2020)粤广南粤第1258公证书复印件1份;
证据13、(2020)粤广南粤第1259号公证书,复印件1份;
证据14、拼多多披露身份信息复印件1份;
证据15、公安机关出示黄玉璇身份信息复印件1份;
证据12至15拟证明黄玉璇实施侵犯箭牌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证据16、公证费发票复印件1份;
拟证明箭牌公司为维护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据17、关于认定“ARROW”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证据18、驰名商标证明,证据19、荣誉证书-2018粤佛岭南第2580号公证书,证据20、荣誉证书-2019粤佛岭南第2487号公证书,证据21、2006年8月29日,中国陶瓷网关于“箭牌携手央视举办家居设计大赛”的报道,证据22、2006年9月19号,九正建材网关于“见证箭牌卫浴走向名牌之路”的报道。
证据23、2018年3月20日,《南方日报》关于“箭牌16亿元景德镇建2300亩工业园”的报道。
证据24、2009年8月14日,房天下关于“箭牌卫浴称雄市场、四大引领行业趋势”的报道。
证据25,2012年6月15日,凤凰网关于“箭牌卫浴再度荣膺美誉大刀阔斧迈向国际舞台”的报道,证据26、2014年1月16日,房天下关于“钢琴王子朗朗签约箭牌代言,打造国际卫浴品牌形象”的报道,证据27、2014年12月15日,太平洋家居关于“箭牌卫浴上榜2014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名单”的报道,证据28、2015年8月19日,新浪家居关于“箭牌卫浴:米兰世博会唯一邂逅的卫浴企业”的报道,证据29、2015年8月29日,中国陶瓷网关于“卫浴行业向M型消费,箭牌卫浴强者愈强”的报道,证据30、2018年1月1日,腾讯家居关于“箭牌卫浴2017年度大事件盘点”的报道,证据31、2018年4月18日,网易家居关于“箭牌卫浴荣获金马桶奖、金龙头奖、金花洒奖等11项大奖”的报道。
证据32、2018年5月25日,腾讯家居关于“箭牌卫浴10大机场21大高铁站伴你出行”的报道。
证据33、2018年5月28日,腾讯家居关于“箭牌卫浴抢占定制卫浴新蓝海、引领行业风向标”的报道,证据34、2018年7月10日,网易家居关于“箭牌卫浴携手央视《秘密大改造》”的报道。
证据35、2018年12月25日,腾讯家居关于“回顾2018盘点箭牌卫浴哪些不得不说的卓越荣誉”的报道。
证据36、2019年8月1日,中国新闻网关于“箭牌卫浴助理2020迪拜世博会,品质诠释大国品牌”的报道。
证据37、2020年1月20日,新浪家居关于“箭牌卫浴:2019载誉而归,2020继续担当行业先锋”的报道。
证据38、2020年6月4日,凤凰网关于“箭牌卫浴入选国家水效领跑者,选购马桶认准水效领跑者标识”的报道。
证据17-38拟证明箭牌公司的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及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事实。
证据39、(2020)粤佛岭南第6006号箭牌公司产品公证书。
拟证明黄玉璇未经箭牌公司授权销售的侵权产品与正品存在的差异。
证据40、箭牌公司官方旗舰店截图,拟证明箭牌公司正品售价的事实。
证据41、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节选)。
证据42、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节选)。
证据43、网易财经新闻关于“马桶价格组成”报道的截图。
证据41-43拟证明黄玉璇侵权获利较高的事实。
经质证,黄玉璇对箭牌公司提交的证据的意见是:对证据1-11无异议。
对证据12、13有异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该公证书有公证证明黄玉璇销售的价格是每台4**元,其中包括运费172元,包括安装费50元,共222元。
洁具卖出去实际上206元。
黄玉璇所卖的马桶根本没有获利。
里面明显看出黄玉璇销售的含有“ARROW”标识的“RR”都是有开口的,而箭牌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的“R”是封口,与黄玉璇不完全相同。
而且里面所涉及的拼的量不是黄玉璇销售带有“ARROW”标识的数量,其中大部分是“壹帆诺卫浴”名义销售出去的,而且存在大量刷单,不是实际销售。
对证据14-16无意见。
对证据17-39无异议。
对证据40无异议,该证据也证实了黄玉璇的销售价格跟箭牌公司的销售价格相差近十倍,不存在谋取非法获利。
对证据41-43的三性有异议。
该证据无法证明黄玉璇获利较高。
寻梦公司对箭牌公司提交的证据的意见是:对证据1-16的三性确认。
证据14已经证明平台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据17-38由法院依法查明确认。
证据39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
公证书与本案的产品无关。
证据40的三性确认。
对证据41-43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与本案无关。
寻梦公司为其辩解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复印件一份;
证据2、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
证据3、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复印件一份;
证据1-3共同拟证明寻梦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商家是直接侵权人;
《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就拼多多平台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约定,寻梦公司仅负责拼多多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商家在拼多多设立店铺后直接对外销售,店铺内的商品信息均由商家自行制作、编辑、发布及维护,商品的进货、仓储、配送、销售、售后服务等也由商家自行负责;
寻梦公司已尽到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协议明确约定,商家保证所售商品均为正牌商品,商品来源真实、合法,未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证据4、涉案订单信息、操作日志(商品禁售)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寻梦公司在2020年2月已经对涉案商品采取下架措施,在2020年8月又对涉案商品采取删除、断开链接措施,箭牌公司诉称的侵权事实已不存在,没有造成其损害扩大,寻梦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5、拼多多网站知产维权投诉指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寻梦公司运营的官方网站上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维权投诉功能网页,便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经质证,箭牌公司的意见是:证据1的三性确认。
证据2-3由于其是网络打印件,真实性合法性请法庭核对,证据2-3关联性不认可,箭牌公司不认可1-3的证明目的。
证据2-3均是两被告间签订的双方协议,协议内关于侵权责任的最终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箭牌公司。
根据证据第二页,黄玉璇在注册涉案店铺时,提供了店铺的logo,该logo包括本案涉案商标“ARROW”,以及箭牌卫浴,该店铺的商标与箭牌公司相同,该店铺注册时并没提交商标证书或者授权许可文件,却能获得寻梦公司的审核通过,箭牌公司认为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寻梦公司在审核黄玉璇资质时未尽义务,因此寻梦公司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证据4是网络打印件,真实性合法性请法庭核实,关于证据中的商品下架和删除时间,因为是寻梦公司单方操作,操作也未通知箭牌公司,所以箭牌公司也无法确认。
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箭牌公司认为即便寻梦公司提供了供权利人维权的途径,但也不能免除寻梦公司事前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责任。
黄玉璇对寻梦公司的证据没有意见。
黄玉璇没有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箭牌公司的商标权权属及知名度情况2000年1月14日,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注册了“ARROW”商标(注册证号:第**),有效期限自2000年1月14日至2010年1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即坐便器、抽水马桶、澡盆、洗澡盆、盥洗盆(卫生设备件)、小便池(卫生设施)、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便桶、坐浴澡盆。
2004年7月20日,商标局核准第1354310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后注册人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2010年3月9日,商标局核准第1354310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
2017年1月6日,商标局核准第1354310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商标局核准第1354310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变更后注册人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9日,第1354310号商标注册人由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箭牌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第1354310号商标第11类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3日。
2015年1月21日,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在商标局注册了“ARROW”的商标(注册证号:第1286:第**自2015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水管龙头、进水装置、地漏、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水按摩洗浴设备、浴室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水分配设备。
2017年1月6日,商标局核准第12862498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商标局核准第12862498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变更后的注册人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9日,第12862498号商标注册人由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箭牌公司。
2015年1月21日,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在商标局注册了“ARROW箭牌卫浴.瓷砖”的商标(“卫浴”、“瓷砖”放弃专用权,注册证号:第12862513号),:第**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水管龙头、进水装置、地漏、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水按摩洗浴设备、浴室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水分配设备。
2017年1月6日,商标局核准第12862513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商标局核准第12862513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变更后注册人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9日,第12862513号商标注册人由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箭牌公司。
2008年3月5日,商标局认定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诉侵权的相关事实箭牌公司为维权而办理了相关的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1月10日,箭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惠敏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公证。
同日,林惠敏在公证员卢燕珊、工作人员钟令颐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手机及网络在名称为“拼多多”手机软件中的网店“壹帆诺卫浴”购买了座便器一件,购买该物品的寄送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
2020年1月14日,快递人员派送包裹(运单号:JDLD10113369692)一个到广州市天河区****************。
林惠敏在公证员卢燕珊、工作人员钟令颐的监督下,拆开上述包裹。
工作人员钟令颐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随后将上述物品封存并交由林惠敏收执。
2020年2月19日,林惠敏在该公证员卢燕珊、工作人员高梦樱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手机在“拼多多”手机软件中对上述网购商品的收取、网上物流信息查询进行证据保全。
上述购买物品及物流信息查询的操作步骤均进行实时截图并打印,获得截屏图片。
2020年2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分别出具(2020)粤广南粤第1258号、1259号公证书证实上述公证过程。
该公证书附件中的手机截图显示:“壹帆诺卫浴”的店铺页面展示的包括座便器等被诉侵权商品的描述中使用“箭牌”字样。
箭牌公司为上述公证保全证据支付了公证费合计2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箭牌公司提交了(2020)粤广南粤第1258号公证书所封存的实物包裹一件。
经查验,该包裹外观与上述公证书中相关照片显示的邮件外观一致,系同一包裹。
该包裹内装有坐便器一台。
坐便器顶部印刷有类似“ARROW”英文字样,其中的字母“R”上部略有缺口。
座便器附有配件一套。
三、其他事实2018年2月1日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18日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箭牌公司。
黄玉璇是拼多多平台上网店“壹帆诺卫浴”的经营者。
该店铺于2019年4月30日与“拼多多”平台签订了《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并入驻该平台。
箭牌公司因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而支出费用428元。
寻梦公司在“拼多多”网站平台公示了《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并且对卖家销售商品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提前预警,设置了知识产权投诉邮箱,对维权投诉程序进行了指引。
2020年2月4日,涉案店铺将名称为“箭牌马桶节水喷射虹吸卫生间坐便器家用抽水马桶老人坐便器成人”的商品下架。
2020年8月23日,“拼多多”平台将涉案店铺中名称为“箭牌马桶节水喷射虹吸卫生间坐便器家用抽水马桶老人坐便器成人”的商品予以禁售。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涉案第1354310号“ARROW”、第12862498号“ARROW”、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注册商标处于法律有效保护期内,原告箭牌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黄玉璇是否侵犯了箭牌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二、若构成侵权,黄玉璇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三、寻梦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黄玉璇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网店“壹帆诺卫浴”上的网店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了“ARROW”,在座便器产品上使用的“ARROW”标识虽与箭牌公司的商标标识略有差异,但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黄玉璇使用的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箭牌公司涉案的三个商标构成相同,其销售的座便器产品与涉案三商标的核准类别属于相同类别,因此黄玉璇的上述行为侵害了箭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黄玉璇称涉案网店销售的产品绝大部分是其他产品,而且大部分是刷单,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二。
因被控侵权商品已于2020年2月4日下架,寻梦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对该商品予以禁售,故对箭牌公司提出的要求黄玉璇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箭牌公司诉请黄玉璇销毁库存商品,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库存商品,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箭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黄玉璇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故由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合考虑到箭牌公司涉案商标的声誉和商品市场价值,结合黄玉璇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以及箭牌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确定黄玉璇应赔偿箭牌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20万元。
对于箭牌公司主张的超出上述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寻梦公司作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保护权益人的义务。
从已查明的事实看,寻梦公司在“拼多多”网站平台公示了《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并且对卖家销售商品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提前预警,亦设置了知识产权投诉邮箱,对维权投诉程序进行了指引,可见寻梦公司“拼多多”网站平台运营中已采取了预防侵权的相关措施;
寻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亦采取措施对被控侵权商品予以禁售。
据此,本院认为寻梦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箭牌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寻梦公司与黄玉璇共同实施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或其他侵权行为,亦不存在明知黄玉璇侵权而不作为的情况,寻梦公司在本案中并无侵权行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箭牌公司主张寻梦公司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及管理责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玉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20万元;
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40元,由被告黄玉璇负担2760元。
被告黄玉璇所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被告黄玉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上述款项迳付还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