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艳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38470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艳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张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8470号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余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艳,合肥市包河区好久不见海鲜自助餐厅经营者。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艳、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