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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礼华与深圳市通利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454号
案件名称赵礼华与深圳市通利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礼华;深圳市通利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54号原告:赵礼华,男,汉族,住所地:陕西省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石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通利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27号嘉汇新城汇商中心1623、16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EEJ46G。

法定代表人:虞耀峰。

原告赵礼华与被告深圳市通利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赵礼华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礼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赵礼华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礼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礼华负担,原告赵礼华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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