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刑初645号之一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文探,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住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高丽红,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志为,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柯玲燕,福建取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文育,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晋江市。
2018年8月22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黄碧凤,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645号刑事裁定书,对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陈文探、陈志为、李文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本案审理的影响已经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吴景芳 审 判 员 黄秋萍 人民陪审员 许树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沈雄华 书记员黄倩雯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