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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开发区源航机电物资供应站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39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开发区源航机电物资供应站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开发区源航机电物资供应站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发区源航机电物资供应站。

经营场所:湖北省黄石市五金机电城北门**116。

经营者:禹建伟,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上诉人金民海因与被上诉人开发区源航机电物资供应站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8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后,金民海于2020年7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但其在缴费期限内未缴纳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且其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其称为节约诉讼成本,并考虑到被上诉人的履行能力,故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金民海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但其未缴纳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民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39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29日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民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发区源航机电物资供应站。

裁判结果 本案按金民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开发区源航机电物资供应站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金民海经济损失2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律问题 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观点 上诉人未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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