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06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宜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城嘉园******。
法定代表人:卢水芹。
被告:卢水芹,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宜凯商贸有限公司、卢水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