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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宜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2506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宜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宜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06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宜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城嘉园******。

法定代表人:卢水芹。

被告:卢水芹,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宜凯商贸有限公司、卢水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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