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696号原告:中山市米客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照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荣,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要轻松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杨旭东。
被告:深圳市鹏昊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文鹏波。
原告中山市米客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要轻松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鹏昊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米客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米客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