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002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86457546H。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友和发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永福路103号1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91561A。
法定代表人:刘赞武。
被告:刘赞武,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博白县。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友和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刘赞武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