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75号原告:夏贤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乐佳奇饰品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经营者:余佳裕。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乐佳奇饰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31××××.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2020年10月14日,原告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
2020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