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738-2742号原告:徐宝洲,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军,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博优羡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长江埔路**华林达电商园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PNA60H。
经营者:陈晓林。
原告徐宝洲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博优羡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18××××.9、ZL20163060××××.3、ZL20163060××××.2、ZL20163018××××.3)五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徐宝洲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本五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宝洲在本五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洲撤诉。
本五案受理费合计250元,减半收取合计125元,由原告徐宝洲负担。
原告徐宝洲多预交本五案受理费合计113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