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81号原告:谭汉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瑞星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孔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华,广东普罗米修(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汉松与被告深圳市华瑞星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8××××.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汉松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汉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谭汉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