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2380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珺娅,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孝娟,女,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鹿公司)与被告龙孝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到庭参加诉讼,并于庭前撤回了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龙孝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龙孝娟赔偿雅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含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1,500元)。
事实和理由:雅鹿公司依法享有第XXXXXXX号“雅鹿”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期,雅鹿公司发现龙孝娟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开设名为“倔强的小鸭子”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雅鹿品牌羽绒服。
经公证购买后鉴定,其销售商品为假货。
雅鹿公司认为,龙孝娟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龙孝娟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28日,雅鹿公司(曾用名:苏州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羽绒服装;
针织服装;
裙子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2年7月27日。
2002年3月12日,商标局出具《关于“雅鹿”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江苏新雅鹿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休闲服商品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11月1日,雅鹿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作出(2019)杨宝证民内字第3091号公证书。
上述公证书显示:“倔强的小鸭子”店铺系拼多多购物平台商户;
店铺内“雅鹿冬季特价加厚中长款大毛领羽绒服女白鸭绒修身显瘦外套潮女装”(以下简称被控侵权)销售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格为128元,拼单价格为118元,已拼874件,其商品名称使用了“”标识;
代理人购买该商品“浅灰色001,L建议100-110斤以内穿”一件,支出118元。
2019年11月6日,代理人对公证购买的商品进行拍照后,由公证员封存并加贴封条。
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9)杨宝证民内字第3092号公证书。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有透明袋装女装1件,吊牌上无防伪码,透明包装袋、吊牌及领标处标注了“”标识。
雅鹿公司出具鉴别证明显示该产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产品内自带的商标、吊牌系伪造。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拼多多”平台上名为“倔强的小鸭子”的店铺系由龙孝娟开设,被控侵权商品已于2019年12月11日下架。
被控侵权商品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X,截止下架之日,该商品ID下实际销售商品的数量为1,187件,销售金额共计159,086元。
已售商品名称全部包含关键词“雅鹿”。
另,龙孝娟与寻梦公司在线签署了若干版本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其中《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版本约定,商家保证所售商品来源正当、合法,不侵犯他人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另查明,雅鹿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500元。
上述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审理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雅鹿公司为涉案商标所有人,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在有效期内,故雅鹿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吊牌、领标及雅鹿公司的陈述,在龙孝娟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雅鹿公司据此主张该商品并非其生产的正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羽绒服装”为相同商品,包装袋及吊牌、领标处均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志,上述标志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涉案店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龙孝娟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中,就雅鹿公司主张的经济赔偿,鉴于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龙孝娟因侵权所获利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侵权商品的售价、销售金额、侵权方式、龙孝娟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判赔。
就雅鹿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开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龙孝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孝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合计44,000元;
二、驳回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龙孝娟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