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694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国优联动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郑显花。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岛国优联动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