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2民辖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今瓷都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黎明路原立信药业厂内六栋办公大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龙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斌,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德镇市国信瓷立方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瓷都大道1109号。
法定代表人:涂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娟,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政宇,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上诉人景德镇今瓷都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瓷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德镇市国信瓷立方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瓷立方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0)赣0203知民初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今瓷都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裁定本案由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纠纷属于许可合同纠纷,非商标侵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今瓷都公司与瓷立方公司分别与景德镇陶瓷协会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上诉人使用注册商标属于正当合理使用,非擅自侵权使用。
其次,景德镇陶瓷协会注册的“景德镇”商标属于明显具有地域特性的商标,系证明商标,上诉人生产销售商品均来源于景德镇,被上诉人无权排除他人使用“景德镇”商标的权利。
综上,上诉人认为该案非商标侵权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属于许可合同纠纷,即一般侵权纠纷,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指定管辖的规定,应按被告住所地确认一审管辖法院,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支持上诉人诉请。
瓷立方公司、京东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今瓷都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许可合同纠纷,但是本案诉争的标的为景德镇陶瓷协会申请注册的第1299950号商标。
商标的使用许可问题,属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范畴,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来确定管辖。
另瓷立方公司诉请为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商标使用权的行为,该纠纷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依照批复,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则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在本案管辖问题的审查范围内。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