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303刑初38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国龙,曾用名吕记龙,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现住河南省辉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9年9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取保候审,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20年5月2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琼,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相昆,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辉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9年9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取保候审,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20年5月2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彪,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二部刑诉〔20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国龙、王相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子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国龙、王相昆及其辩护人田琼、刘彪到庭参加诉讼。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12日,经晓辉向新乡辉县市农丰种业有限公司要求购买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新麦26号”小麦种子,与辉县市农丰种业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吕国龙经洽谈达成合意,双方签订了《小麦种子购销合同》记载经晓辉以单价每斤1.45元的价格购买25吨“金麦8号”小麦种子,经晓辉向吕国龙支付该批种子款72500元后,由辉县市农丰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相昆的负责将该批“新麦26号”小麦种子装入标注“渠科”牌商标“金麦8号”小麦种子的包装袋内并联系货车,在王相昆的协助下,该批小麦种子被装入送货车并于2019年9月13日被运送至南阳市卧龙区百里奚光彩市场对面岗王庄市场147号的储存仓库中被卸下。
后不久,因辉县市农丰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新麦26号”小麦种子未得到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的生产、销售授权许可而被举报。
另查,“渠科”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为开封万青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渠科”牌“金麦8号”小麦种子系开封万青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开封万青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未许可辉县市农丰种业有限公司使用其“渠科”牌注册商标。
案发后,辉县市农丰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对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作出经济赔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国龙、王相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法院对二被告人吕国龙、王相昆均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关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吕国龙、王相昆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国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二被告人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
被告人吕国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认罪认罚,案发后已与被害公司达成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相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二被告人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相昆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认罪认罚,案发后已与被害公司达成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2日,经晓辉向新乡辉县市农丰种业有限公司要求购买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新麦26号”小麦种子,与辉县市农丰种业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吕国龙经洽谈达成合意,双方签订了《小麦种子购销合同》记载经晓辉以单价每斤1.45元的价格购买25吨“金麦8号”小麦种子,经晓辉向吕国龙支付该批种子款72500元后,由辉县市农丰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相昆的负责将该批“新麦26号”小麦种子装入标注“渠科”牌商标“金麦8号”小麦种子的包装袋内并联系货车,在王相昆的协助下,该批小麦种子被装入送货车并于2019年9月13日被运送至南阳市卧龙区百里奚光彩市场对面岗王庄市场147号的储存仓库中被卸下。
后不久,因辉县市农丰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新麦26号”小麦种子未得到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的生产、销售授权许可而被举报。
另查,“渠科”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为开封万青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渠科”牌“金麦8号”小麦种子系开封万青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开封万青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未许可辉县市农丰种业有限公司使用其“渠科”牌注册商标。
另查明,2019年9月24日,辉县市农丰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辉县市农丰种业有限公司赔偿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人民币60万元,该赔偿款已履行,并取得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吕国龙、王相昆的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新麦26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新麦26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解协议、种子经销合同等书证;
被告人吕国龙、王相昆的供述与辩解;
被害人陈述;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国龙、王相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国龙、王相昆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吕国龙、王相昆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吕国龙、王相昆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社区调查评估报告,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国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相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查扣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