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678号 原告:陆小强,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炜皓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松石西路****东面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周杰波。
被告:浙江巨久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原永康市巨久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灵石路**第****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胡新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波,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小强与被告永康市炜皓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巨久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永康市巨久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进行公司名称及住所地变更,变更后公司名称为浙江巨久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原告陆小强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12日,原告陆小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小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小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小强负担。
原告陆小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