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凯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民初9554号
案件名称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凯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凯尚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82民初9554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玲,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凯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桥南片区海丝景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1HTG820。

法定代表人:许锦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心怡,女。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悦公司)与被告泉州凯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平悦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林犀、凯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锦尚其诉讼代理人葛心怡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凯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

2.判令凯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万元。

事实和理由:平悦公司是专业从事鞋类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依法取得第34305429号“怒吼天尊”注册商标,该商标经使用,在鞋类产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平悦公司发现凯尚公司未经许可,在京东商城开设的“墨季男鞋旗舰店”店铺内使用其商标,侵犯其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凯尚公司辩称,第一,“怒吼天尊”是NBA球星拉希德华莱士(以下简称华莱士)的外号,其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

第二,其将商品标题设置为“aj2新品怒吼天尊潮鞋高帮……”,而“aj”系列是耐克旗下品牌,知名度明显高于“怒吼天尊”,且其销售的鞋子上有标注其自有品牌“墨季”,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第三,即使构成侵权,平悦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损失,其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关于平悦公司提供的证据: 1.“具有竞争力品牌”证书,以证明“怒吼天尊”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本院认为,商标的知名度应结合商标的宣传、推广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怒吼天尊”商标于2019年7月14日才经核准注册,即使因宣传、推广和使用,也难谓充分广泛,该证书由非政府职能部门颁布,其客观中立性不予认可,仅凭该证书不足以认定“怒吼天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拼多多网店截图打印件、商标授权委托合同复印件,以证明平悦公司有实际使用“怒吼天尊”商标。

本院认为,平悦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仅有网店销售图片和商标授权合同,且商标授权合同未能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对“怒吼天尊”商标在鞋类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

关于凯尚公司提供的证据: 1.“怒吼天尊”“拉希德华莱士”百度百科,以证明“怒吼天尊”是NBA球星华莱士的称号。

2.“墨季”商标注册证明,以证明凯尚公司销售的鞋子是其自有品牌“墨季”,而非“怒吼天尊”。

3.进货价格网页截图、QQ聊天记录、商品推广数据、劳动合同、快递费用证明、销售数据,前述证据以证明在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其销售的涉案产品进货价、邮寄费用、网店运营成本、销量、推广费等,凯尚公司并未盈利。

本院认为,凯尚公司提供的证据1可在相关网站查询佐证,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2可以证实凯尚公司是“墨季”商标的专用权人;

证据3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主要事实如下: 林朝公司于2019年7月14日经核准注册第34305429号“怒吼天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2020年1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平悦公司。

凯尚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的网店“墨季男鞋旗舰店”销售一款鞋子,名称为“aj2新品怒吼天尊潮鞋高帮鞋男个性百搭运动鞋休闲潮流跑步鞋网布透气夏季运动大码男鞋1000鸳鸯43”。

该商品的详情介绍中标明“品牌:墨季”。

另查明,第12358687号“墨季”商标于2014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

凯尚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受让该商标。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凯尚公司在商品标题中使用“怒吼天尊”是否侵害平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平悦公司作为“怒吼天尊”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其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应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

商标法所要保护的,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其识别功能越明显,保护力度则越强。

如果使用行为并未损害涉案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亦未因此而导致市场混淆的结果,即不为法律所禁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可见,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

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通过使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但是在本案中,凯尚公司在商品标题中使用“怒吼天尊”并非是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而是作为描述所销售鞋子的款式、属性或者特点等方面的的描述性使用,亦不会给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早在“怒吼天尊”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怒吼天尊”即是NBA球星华莱士的绰号,对此,平悦公司亦予以认可。

根据本院审理的平悦公司系列案件中已查明的事实,公众通过各种网络搜索“怒吼天尊”鞋类产品时,搜索结果大多是耐克公司发布的由华莱士代言的一款运动鞋以及类似款式的运动鞋,可见在鞋类产品中使用“怒吼天尊”等字样,一般均指向耐克公司发布的一款运动鞋或类似款式,而不是指向平悦公司的商标。

“怒吼天尊”商标系2019年7月才经核准注册,平悦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商标有进行实际的商业使用,并具有知名度,而在“怒吼天尊”商标注册之前,“怒吼天尊”与鞋类款式在市场上已形成对应关系。

其次,凯尚公司网店所销售的鞋子款式亦属前述类型,凯尚公司在商品标题中使用“怒吼天尊”属于描述商品款式、属性、特点的描述性使用,而不是为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相关消费者在看到“怒吼天尊”鞋子时并不会与平悦公司的商标联系起来,并且凯尚公司在网店的商品介绍中亦注明了品牌为“墨季”,不会造成混淆。

最后,经查询商标局网站显示,平悦公司近年来多次将他人知名品牌或名人姓名作为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如“刺客C罗”“小李子梅西”“小李子阿迪梅西”“柒牌阿玛尼”等,但均被商标局驳回申请或不予受理,根据商标法第七条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平悦公司申请前述商标的合理性和主观用意值得怀疑,不应倡导。

同理,凯尚公司的行为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情形,不构成对平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平悦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慧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沈雄华 书 记 员 黄鹤鹤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