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87号原告:江春晖,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发北路5号龙胜手机市场4层4B06。
法定代表人:郑清泉,执行董事。
原告江春晖与被告深圳市新创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55××××.X,专利名称:音箱(T5))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立案前,因原告自愿撤诉,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春晖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春晖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