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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立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悦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773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立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悦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立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悦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773号原告:台州市立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智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齐会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立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悦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立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立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台州市立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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