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采耳匠文化传播(杭州)有限公司、沙河口区苏苏采耳匠养生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民终7115号
案件名称采耳匠文化传播(杭州)有限公司、沙河口区苏苏采耳匠养生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采耳匠文化传播(杭州)有限公司;沙河口区苏苏采耳匠养生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终7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采耳匠文化传播(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高银街******。

法定代表人:朱菊,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河口区苏苏采耳匠养生馆,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

经营者:白静,女,汉族,1980年7月19日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刚,辽宁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辽宁万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采耳匠文化传播(杭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沙河口区苏苏采耳匠养生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采耳匠文化传播(杭州)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采耳匠文化传播(杭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