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2331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美玉,女,1951年2月26日生,汉族,原瓦房店市共济街道红光商店经营者,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代理人孙洪岩(宫美玉丈夫),1952年7月15日生,汉族,瓦房店市第六中学退休人员,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宫美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